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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代表市委、市政府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接待人民群众来访,保证信访渠道畅通;及时、准确地向市委、市政府领导报告来信来访中的重要建议、意见和问题。
2.负责对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其领导同志交办的信访案件和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交办的事项进行督查督办;承办市委、市政府目标督查督办事项;负责指导基层信访部门的督查督办工作。
3.负责向各区(市)县、市级各部门及相关单位交办、转办信访事项;调查、协调处理重要信访问题。
4.协调处理群众集体到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的上访和异常、突发信访事件;向来信、来访人员提供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咨询,做来访人员的思想疏导工作,帮助群众解决实际问题。
5.负责对全市信访工作的指导,了解并掌握全市信访工作队伍建设情况,组织信访干部的培训;检查、指导、协调区(市)县党政信访工作和市级各部门的信访工作;组织实施全市信访工作的目标管理,指导全市信访部门办公自动化建设。
6.研究、起草有关信访工作的政策和有关规定;总结推广各区(市)县和市各级部门信访工作的经验,提出改进和加强信访工作的意见和建议;通报重大信访问题和信访事件,对在信访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推诿、敷衍、拖延的有关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建议其主管机关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7.负责做好信访信息工作,及时整理上报和反馈重要信访信息,供领导同志决策参考;负责信访工作的宣传和信息发布;协调信访工作对外交流和联络。
8.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